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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陳宜宜即悅上門時尚湯鍋店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陳宜宜即悅上門時尚湯鍋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4月14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收受,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