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廖家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伍仟參佰壹拾柒元、
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㈡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玖仟伍佰玖拾肆元、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