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協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才銘
一、(一)
債務人劉才銘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劉才銘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