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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黃玉琴前於民國9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1,60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 債務人黃玉琴前於民國92年10月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607元
黃玉琴
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5383元
黃玉琴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