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建霖
蔡亞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蔡建霖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亞宸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13,96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4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
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
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10月14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㈢
詎債務人蔡建霖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13,960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55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