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柏翰
債 務 人 森聯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
本件經核,
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
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
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收受,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