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債 權 人 莊智凱
莊趙春綢
債 務 人 鍾祥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莊智凱給付加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壹拾參萬陸仟伍佰股;向
債權人莊趙春綢給付加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伍拾萬伍仟零伍拾股,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