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顏登在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顏登在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