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秀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許竣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