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20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裕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債務人裕庭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