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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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 自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3.942%計算。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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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