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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道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道璽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17,15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