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0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劉德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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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4年3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以新台幣4,649元 按年息百分之0.537 114年4月5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以新台幣9,319元 按年息百分之0.537 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以新台幣14,009元按年息百分之0.537 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以新台幣301,071元按年息百分之0.537 114年9月5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以新台幣301,071元按年息百分之1.074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 | | | 11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以新台幣1,998元按年息百分之1.011 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以新台幣4,013元按年息百分之1.011 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1日止,以新台幣6,045元按年息百分之1.011 114年5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1日止,以新台幣103,035元按年息百分之1.011 114年8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止,以新台幣103,035元按年息百分之2.022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