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秉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