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敬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林敬涵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4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7年5月12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