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呂昭宏即海賊王大章魚小丸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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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4月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685計算。 自114年4月7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537計算。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7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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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