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俊偉
王義雄
陳淑純
一、
債務人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俊偉、陳淑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俊偉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義雄、陳淑純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4,556元整,
復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淑純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4,77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王俊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義雄、陳淑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73號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