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俊偉  

            王義雄  


            陳淑純  


一、債務人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俊偉、陳淑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俊偉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義雄、陳淑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4,556元整,復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淑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4,77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王俊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義雄、陳淑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73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4556元
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84774元
王俊偉、陳淑純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4556元
王俊偉、王義雄、陳淑純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002
新臺幣
284774元
王俊偉、陳淑純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