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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50萬元整,並簽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借款期間20年,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0.7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49%);其中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7日止,借款期間共7年,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1.0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79%)。二、料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113年10月27日起逾期繳款,經聲請人履次催告,並於113年12月27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契約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6,251,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3透支額度使用金額查詢.4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5利率查詢單.6戶籍謄本.7繳款催告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吳明傑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
年息2.49%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吳明傑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年息百分之2.9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64113元
吳明傑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年息2.79%
002
新臺幣
364113元
吳明傑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