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明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向
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50萬元整,並簽立『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借款期間20年,借款利息係依
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0.7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49%);其中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7日止,借款期間共7年,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1.0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79%)。二、
詎料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113年10月27日起逾期繳款,經聲請人履次催告,並於113年12月27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6,251,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3透支額度使用金額查詢.4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5利率查詢單.6
戶籍謄本.7繳款催告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1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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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2.9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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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