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陳秀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