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雲琳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雲琳雅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8月1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7,568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37,56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99號
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