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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郭大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對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郭大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原法定代理人郭大瑋已於民國114年4月6日死亡),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