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王淑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參萬玖仟零捌拾玖元(二)新台幣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一)年息百分之十五(二)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