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朱高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伍元(二)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一)年息百分之十五(二)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