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裕盛
債 務 人 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