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陳冠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每月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 | | | 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