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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債務人吳雅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吳雅琳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