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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華  

債  務  人  胡博程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劉素華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胡博程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素華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附表所載之轉催日期為何?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5月26日送達債權人收受,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