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華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劉素華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胡博程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
本件經核,
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劉素華最新
戶籍謄本、並釋明附表
所載之轉催日期為何?該裁定
正本並於114年5月26日送達
債權人收受,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