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債 權 人 吳東亞(原名:吳宗泰)
劉家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吳東亞(原名:吳宗泰)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劉家源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