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瑞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重政  

債  務  人  詹江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5,000,000元
114年3月2日
2.944%
自114年3月2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920,779元
114年3月2日
3.2082%
自114年4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2,306,927元
114年3月2日
3.2082%
自114年4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8,079,220元
114年3月2日
3.2082%
自114年4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2,693,074元
114年3月2日
3.2082%
自114年4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