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信輔
吳翠娥
一、
債務人邱信輔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參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信輔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翠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