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麟泰
債 務 人 陳品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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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 按年息0.464%計算,另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928%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按年息0.464%計算,另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928%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