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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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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債  權  人  忻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惟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世輝已於114年5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