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
債 權 人 王淑蕙
施朝元
施秉宏
盧銀標
黃麗雲
陳阿昭
謝惠萍
王淑姿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王淑蕙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施朝元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秉宏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銀標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雲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昭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惠萍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淑姿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