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壽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孫壽菊分別於:1、 債務人孫壽菊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29,16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 債務人孫壽菊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45,37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74,534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