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張佩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個月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