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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萬寶隆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振凱  

債  務  人  林祺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11,050元
113年11月6日
3.49%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78,715元
114年2月20日
3.49%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16,144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92,213元
113年11月21日
3.49%
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492,450元
113年11月6日
3.49%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413,087元
114年2月20日
3.49%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1,204,336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448,497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741,930元
113年10月27日
3.49%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1,663,292元
113年10月28日
3.49%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806,820元
113年11月3日
3.49%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856,905元
113年10月24日
3.49%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317,970元
113年10月27日
3.49%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712,840元
113年10月28日
3.49%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345,780元
113年11月3日
3.49%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367,245元
113年10月24日
3.49%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