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林伸維即珍購鮮食品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查珍購鮮食品行係林伸維經營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債務人為「林伸維即珍購鮮食品行」,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伸維即珍購鮮食品行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雖載明債務人「住○○市○○區○○○路00號9樓之10」,未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珍購鮮食品行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逾期仍未補正。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結果,查無「林伸維」設籍於上址之資料,是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林伸維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亦無從對債務人送達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程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