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債 權 人 陳秀霞即宅通修企業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璞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采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未有宅通修企業行之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債務人璞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采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