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阮馨嬅
一、
債務人阮馨嬅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壹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
本件經核,債務人阮致仁已於民國100年9月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