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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阮馨嬅  


            
一、債務人阮馨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壹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經核,債務人阮致仁已於民國100年9月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