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
債 權 人 劉采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