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翁宗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新台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