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參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