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彥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
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為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陳宗達之繼承人即債務人陳彥庭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陳彥庭業已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323號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
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