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鄭紫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