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郁瑩
債 務 人 莊盛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