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侯建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