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家妤(原名:葉雅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零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