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甜芯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廣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瑞正,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票據號碼UH8508870號,
發票日期為空白之支票壹張,並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壹紙為證明,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
經查,
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發票日期為空白,即
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
所稱之票據,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雖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然其係明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發票日期既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
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故不得據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