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64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清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非本院轄區,又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上開第三人均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