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7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紜芸即陳鳳纓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集保股票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查債務人於
第三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八德
分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集保股票,
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